吉建质〔2016〕24号
各市(州)建委(住房城乡建设局),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,各县(市)住房城乡建设局:
为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16]49号)、《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建市[2016]149号)、《吉林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知》(吉政明电[2016]10号)精神,我们制定了《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请结合本地实际,严格认真执行。
附件: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(试行)
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6年10月18日